證券市場
IPO重啟箭在弦上 上交所昨發配套規則
發布時間:2013-12-28 09:26:03 文章來源:

  證券上市審核實施細則、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工作,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實施細則》,于27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下列事項的審核,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股票上市規則》、《 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基金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一)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首次上市;(二)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與恢復上市;(三)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終止上市,但因債券到期而終止上市的除外;(四)本所審核的其他證券上市、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及終止上市。前款所稱股票,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

  實施細則規定,上交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對細則第二條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核。上交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核決定。上市委員會審核時,可以采用召開審核會議、直接進行通訊表決或者其他方式進行。

  上市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上交所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委員每屆任期和任職屆數。

  每次審核時,上交所在上市委員會委員中選定7名委員參加審核,實際參加審核的委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法律、會計專業人士至少各1人。

  上交所設立上市咨詢委員會,為上市審核事宜提供咨詢建議。

  同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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