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價值內涵
符合國際刑事司法價值取向,有利于保障人權
過去,不少發達國家“以被告人相對于強大的國家機器處于弱者地位的事實而優先考慮被告人的權利及保護,并以被告人的權利及保護為中心構建刑事司法制度”⑤,把被告人權利擺在重要位置予以保護,而忽略和遺忘了被害人的權利,導致刑事司法的發展背離了懲罰犯罪人、還被害人公道的初衷,形成了“刑事司法的正義是對罪犯的正義”的局面。20世紀50年代,隨著對犯罪現象認識深入和人權保障運動的發展,被害人的地位和人權問題在世界范圍內逐漸引起重視,許多國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犯罪人為中心轉化為強調被害人與被告人權利的平衡,并開始強調被害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平衡,刑事被害人實施國家救助制度在歐美等發達國家被廣泛采納,這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立法的一個共同趨勢。我國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要做到切實維護和發展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他們的各項權利。被害人的人權保護狀況不僅反映一個國家刑事法治、刑事司法的公正程度,也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反映⑥。因此,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優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