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兼顧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真正實現刑事司法社會正義與個人正義的追求價值
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國家救助理論中筆者認為國家責任說的解釋將更為全面合理,其不足和質疑之處在于犯罪加害行為非國家實施,國家不應賠償,但基于任何國家都具有階級統治和對社會管理的雙重職能,無論基于哪種職能,維護社會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是國家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實施國家補償救助制度也是有其理論支撐的。犯罪雖然是對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嚴重挑戰,但一旦落實到具體的案件中,犯罪行為更是對特定個人利益的恣意侵犯。國家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社會和諧追求的是全體成員的自由、平等,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時,其原有的平等地位遭到了破壞,矯正正義就開始發揮其價值和功能,也就是被破壞的非正義恢復到正義狀態。如果破壞正義的犯罪人無法使正義得到恢復,那么國家就應當發揮矯正正義的功能,承擔被害人的補償責任,以保證社會正義和公民個人正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