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空白和法律規定的模糊性,使輕緩刑事政策在實踐中不易掌握,缺乏操作性
現行刑訴法雖然規定了逮捕的三個法定條件,但逮捕不逮捕的條件規定不具體,對“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沒有明確的界定方法和依據,是否“有逮捕必要”并沒有細化的客觀標準。法律對沒有必要逮捕的情形又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因此“有逮捕必要”是一個模糊概念,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二是現行刑訴法中沒有規定刑事和解制度,暫緩起訴制度,辯訴交易制度。雖然高檢院出臺了有關貫徹輕緩刑事政策的實施意見,但因缺乏相應的配套規定,檢察機關在貫徹這一政策中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執行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