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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廢止后不會出現“真空”
發布時間:2014-01-03 22:41:23 文章來源:

  就法治建設而言,2013年是個值得記取的年份。貫穿全年的最大法治事件,當屬勞教的廢止:2013年1月7月,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傳出消息,中央已研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2013年停止使用勞教制度;1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關于廢止《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議案。從年頭到年尾,廢止勞教貫穿了整個2013年。

  勞教的存廢之爭由來已久。這一制度脫胎于“肅反”、定型于“反右”。透過這一制度的實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它的性質其實并不在“勞動”也不在“教養”,而在懲罰、甚至是堪比刑罰的懲罰,所以民間又稱之為“二勞改”。從法律上看,勞教并不是刑罰,因為《刑法》規定的所有主刑和附加刑中都沒有它。勞教也不是“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規定的7種法定處罰方式中,也沒有它。但有意思的是,相對人卻又可以就勞教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正是著名的“唐慧訴永州市勞動教養委員會”這一案例的法律依據。

  也正因為像“唐慧案”這樣的影響性訴訟,讓人們習慣于將勞教和上訪人捆綁在一起。但實際上,這類案件在勞教案件中只占一小部分。勞教之所以應被廢止,是因為這一制度本身的程序不正義。從流程上觀察,勞教就是由公安部門自行立案、自行調查、自行決定又自行執行的一家獨斷。它跳出了刑事司法的控辯審三角架構,因此成了難以制約和監督乏力的一塊“飛地”。因為這一制度本身就與法治格格不入,從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出發,必須廢止勞教。

  進一步而言,當“違法行為矯治法”或后來傳出的“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被普遍認為是勞教制度的終結者時,我還撰文發出過這樣的擔憂——“勞教改革要警惕新瓶舊酒”。因為,如果新的替代制度不解決勞教程序內在的反程序正義問題,制度實施的效果很可能還和原來一樣——只不過換了個新馬甲而已。

  2012年底也曾有消息披露,勞教制度改革已在甘肅、山東、江蘇、河南的四個城市進行試點。從南京市政府2011年發布的《關于成立南京市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中可以看到,此項試點并不是幾個地方的率性所為,而是根據中央確定的試點方案,有步驟有計劃地穩步開展。但從“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模式來看,仍是由公安部門主導。其時我也曾撰文指出,若未來真采納以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取代勞教,引入司法化程序是核心。矯治個案理當交由法院——而不是由公安部門來裁判。與此同時,矯治的對象也應大大縮小,被矯治人還應享有充分的辯護權和有效的救濟管道等等。

  但這一擔心現在看來落了空。因為到2013年初,各方傳出的消息已不再談“勞教改革”,而是“停止使用”。后來又變成了現在的“廢止”。從路徑上看,“停止使用”就是為了更好地“廢止”。經過近一年的“停用”,到11月,浙江、湖南、深圳等省市紛紛傳出消息,當地勞教所已無勞教人員。沒有披露相關信息的地區,也不代表還有大量勞教人員。很可能這些地區只是想在勞教廢止的過程中,盡量保持低調。這種漸進式“廢止”的路徑,在技術操作層面更多考慮的是平穩過渡。通過實踐中的實質廢止,再提請形式上廢止。“水到渠成”的說法由此而來。

  看新華社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廢止勞教議案的通稿,會發現不少隱含的信息。如“議案在回顧勞動教養制度實施情況,總結勞動教養制度歷史作用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和民主法制發展的需要,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并對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后需要進行的法律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考慮周全,所提措施的針對性、操作性也比較強。”注意,這里只說了廢止勞教之后“法律清理”工作,而沒有說法律銜接或另立新法。另一個關聯的信息是,在本屆人大常委會公布的立法計劃中,已沒有了“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蹤影。這或在暗示,當初被作為勞教替代品的“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很可能已被廢棄。

  新華社的通稿中還有一處說,“與會人員認為,……隨著近年來我國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處理違法犯罪的法律不斷出臺和完善,對適用勞動教養的違法行為,依照現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應處罰教育矯治,程序上更加嚴格規范,勞動教養的適用逐年減少乃至基本停止。現在廢止勞動教養制度是正當其時、水到渠成,建議審議通過。”顯然,這段表述代表了立法機關的意見,“對適用勞動教養的違法行為,依照現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應處罰教育矯治”,傳遞出的明顯信號就是,不需再另設勞教的替代制度。原適用勞教的違法行為,如果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那就予以行政處罰;如果觸犯《刑法》,那就予以刑究。如果有介于兩者之間又兩不歸屬的行為,則只需修正《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即可。

  當然,廢止勞教是不是真的“告別”,今后會不會從別的制度中會衍生出類勞教的亞制度,還有待觀察。從廢止勞教的角度,至少在立法上“告別”了一個時代。至于一些地方黨政官員是否還會利用其他一些制度打擊報復上訪人員,它并不是廢止勞教所能回答的問題。信訪制度的轉型,司法獨立的保障,對黨政主要官員的權力限制與監督,都是“全深改”時代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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