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檢察機關內部在貫徹“可捕可不捕”政策,對于“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及“社會危害性”的判斷的客觀標準要細化,便于實踐中把握好標準,減少辦案的風險。二是公、檢、法三部門對輕緩刑事政策要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和執行標準,防止出現公安“嚴打”、法院“輕判”、檢察機關夾在中間的尷尬局面。三是建立經常性的公、檢、法三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共同出臺工作實施意見,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在刑事訴訟中貫徹輕緩刑事政策的具體措施和相關問題,避免司法中的分歧和執法的不統一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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