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居然智家:獨立董事津貼制度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獨立董事津貼制度
(尚需經公司 2025年第四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激勵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與管理,保證公司獨立董事能夠更好地開展工作,認真履行各項職責,依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第三條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則制定:
(一)與公司長遠發展和股東利益相結合,保障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二)按崗位確定薪酬,體現“責、權、利”的統一;
(三)短期與長期激勵相結合的原則;
(四)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津貼標準及支付方式
第四條 為客觀反映公司獨立董事所付出的勞動、所承擔的風險與責任,切實激勵獨立董事積極參與決策與管理,保證公司獨立董事能夠更好地開展工作,切實履行各項職責,確保公司規范高效運行,公司給予獨立董事發放一定數額的津貼。
第五條 公司獨立董事任職津貼為稅后人民幣15萬元/年,自獨立董事經股東會批準任職當月起計算,按月支付,由公司統一代扣并代繳個人所得稅。獨立董事不再擔任獨立董事職務,或獨立董事自愿放棄享受或領取津貼的,自前述事宜發生的次月起停止向其發放相關獨立董事津貼。
公司獨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差旅費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職權所需合理費用,均由公司據實報銷。
第六條 除本制度規定的津貼外,獨立董事不得從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和人員取得本制度規定以外的獨立董事津貼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條 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譴責或證券監管部門處分或處罰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門的處分或處罰的,董事會可根據情節輕重,制定并審議扣減、停止受處分或處罰的獨立董事的津貼發放的處分議案,并由公司股東會審議批準。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十條 本制度自股東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施行。


















